城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 标准分级 :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排入GB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一级和二级标准。
2. 法律依据 :
污水排放应符合GB8978-1996和GB18918-2002的要求,分别适用于地表水和海水排放,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
3. 监测要求 :
总汞、总镉、六价铬、总砷、总铅等污染物的浓度以车间或处理设备排水口抽检浓度为准。
其他控制项目以排水户排水口的抽检浓度为准。
所有排水单位的排水口应设有检测井,并设置污水水量计量装置。
4. 适用范围 :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5. 标准号 :
标准号GB 8978-1996代替GB 8978-88。
以上信息根据最新的发布时间和内容整理得出,具体标准可能会随着时间和法规的更新而有所变化,请以最新的官方发布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