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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点:

1. 标准分级 :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排入GB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一级和二级标准。

2. 法律依据 :

污水排放应符合GB8978-1996和GB18918-2002的要求,分别适用于地表水和海水排放,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

3. 监测要求 :

总汞、总镉、六价铬、总砷、总铅等污染物的浓度以车间或处理设备排水口抽检浓度为准。

其他控制项目以排水户排水口的抽检浓度为准。

所有排水单位的排水口应设有检测井,并设置污水水量计量装置。

4. 适用范围 :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5. 标准号 :

标准号GB 8978-1996代替GB 8978-88。

以上信息根据最新的发布时间和内容整理得出,具体标准可能会随着时间和法规的更新而有所变化,请以最新的官方发布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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