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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

第四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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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2、它的常设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5、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7、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四届人大”)的任期由1975年至1978年,期间只召开过一次会议,也就是后来常说的“四届人大一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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