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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有哪些

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有哪些

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

包括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等。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具体行为包括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等。

3. 经营者集中 :

包括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4.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

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这些垄断行为的共同目的是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反垄断法通过禁止这些行为,旨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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